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8835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人民电器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94191450A。
经营者:李阳超。
被告:李阳超,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人民电器经销处、李阳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