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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凭祥市康正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凭祥市康正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凭祥市康正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96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凭祥市康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1支**用代码91451481759798660R。

法定代表人:刘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凭祥市康正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本院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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