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294号原告:冼斌,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晖,广东赵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乐家嘉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公路**后座自编**第1065商铺。
经营者:王桃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斌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乐家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冼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