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110号 原告:陈宇,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蒋世军,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香河家具城雅图家具直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鹏达家具城。
经营者:黄秀刚。
被告:仁寿名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久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宇与被告蒋世军、香河家具城雅图家具直销处、仁寿名瑞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宇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蒋世军、香河家具城雅图家具直销处、仁寿名瑞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蒋世军、香河家具城雅图家具直销处、仁寿名瑞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