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9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众兴镇大江电器门市部,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众兴镇众兴街道店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PJHH36W。
经营者:江贤彬,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众兴镇大江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春雨 审 判 员 岳文超 人民陪审员 俞梅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启凡 书记员王伟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