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46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政俊饮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
经营者:张政,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政俊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政俊饮品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