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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1878号
案件名称1878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91民初1878号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3,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65,住,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南路******/div> 经营者:杨基金,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享来公司)与被告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以下简称清月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豪享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被告清月楼饭店的经营者杨基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享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567825号、第16163264号、第1483821号商标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带有“豪享来”字样的店招门头、点菜单等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我国著名餐饮连锁企业,依法享有第13567825号“豪享来”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汽车旅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茶馆,饭店等;

第16163264号“豪享来”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等。

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483821号“豪享来”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旅馆,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美容院。

2006年12月28日,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将第1483821号商标转让给原告,原告因此获得第148382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后于2010年10月21日申请将该商标使用期限续展至2020年11月27日。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豪享来”是中国知名的餐饮连锁品牌,其伊始可追溯至1993年。

豪享来品牌作为中西餐饮界最早一批“试验者”,其融合了中国不同地域、民族等饮食特点,再佐以西式餐饮精粹,革故鼎新下将中西风味做到融洽无间,现已成功开拓出西餐牛排的中式吃法流派。

豪享来品牌曾荣获中国餐饮行业领军、中国品牌100强、亚洲品牌成长100强、中国餐饮业十大品牌、中国休闲餐饮及西餐集团10强、中国餐饮业十大国际美食品牌等奖项,全国有近200家直营店。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

“豪享来”字样是原告有别于其他餐饮服务提供商的重要区别点,被告擅自使用“豪享来”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清月楼饭店辩称:1.原告举证的侵权店招并非被告设置,而是经营场所房屋出租方固有的附属设施,被告没有拆除义务,也未得到出租方的拆除授意,被告只租用内部空间的使用权;

2.被告的日常营收来自于网络平台外卖订单,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的单位名称为“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出具的相关税务发票也是如此,故原告所称被告利用“豪享来”牟利的事实不成立;

3.被告饭店乃规模微小的快餐式外卖店,想以“豪享来”招揽顾客也不会有人相信,所以根本误导不了消费者;

4.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并征得房东同意后,第一时间就进行原店招的拆除与更改;

5.原告是恶意诉讼,过度维权,是受利益驱动。

综上,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驳回对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1483821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的注册人为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旅馆,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美容院,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2010年10月21日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

后于2006年12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豪享来公司。

第13567825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的注册人为原告豪享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旅馆预定等,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第16163264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的注册人为原告豪享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饭店、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活动房屋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寄宿处、旅馆预定,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

江苏省如皋市公证处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2020)苏皋证字第775号公证书,载明南通助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迪于2020年4月20日来到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取证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吴某、邵某会同黄迪、赵倩男于2020年4月22日来到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南侧××一家店铺,在该店铺前见有“豪享来饭店”标识,邵某对该店铺门头进行了拍照。

进入该店铺后,赵倩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了消费并取得了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发票专用章)一张。

在店铺内见有经营负责人姓名为“杨基金”、名称为“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的微型餐饮备案公示卡。

后邵某在公证处办公室内对上述发票进行拍照,随后将发票装入信封内用封条进行密封并对密封后的信封进行拍照,后将信封交于黄迪保管。

另查明,清月楼饭店于2018年12月26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基金,注册资本为50000元,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原告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4772516号“豪享来”商标争议裁定书》、《豪享来品牌营销咨询项目合同》公证书、“厦门市豪享来中西餐厅”获“全国绿色餐饮企业”荣誉证书、豪享来公司获“全国餐饮名牌企业”证书、“豪享来”获“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豪享来公司获“年度餐饮百强企业”证书若干、豪享来公司获企业信用等级AAA级证书若干、“豪享来”获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等,以证明“豪享来”品牌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社会影响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作为第1483821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第13567825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第16163264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的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原门头为“豪享来饭店”,店铺前灯箱、饭店入口玻璃门、菜单上均印有“豪享来饭店”标识,与原告前述第1483821号、第13567825号、第1616326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构成近似,且服务项目与前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即饭店(餐馆、餐厅),易使人误认为被告饭店与原告及其商标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已构成对原告前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门头、菜单等系原出租方使用,其未经授权不得拆除等抗辩,与常理及其经营现状不符,饭店门口的灯箱、菜单上所留联系方式均为经营者杨基金所有,故对其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收益,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结合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应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1483821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第13567825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第16163264号注册商标“豪享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或清除带有“豪享来”字样的店招门头、点菜单等侵权标识及装潢;

二、被告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开支)合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57元,被告医药高新区清月楼饭店负担16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琴 书 记 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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