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134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旷天清,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绍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系旷天清之女。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旷天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夏贤信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旷天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夏贤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夏贤信自愿撤回对旷天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