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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芬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芬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芬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芬柱,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芬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刘芬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525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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