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35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利辉瓷砖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6-143。
经营者:高章友。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利辉瓷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