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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夏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夏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夏明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87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明华,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夏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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