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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朱永秋、广州军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27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朱永秋、广州军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军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朱永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74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王山第三工业区A1栋11楼A。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军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三层自编C6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朱某1,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军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朱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手机支架夹头(VCS-192重力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日立案。

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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