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6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女,汉族,2001年4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王艳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