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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梅与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罗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902号
案件名称陆丽梅与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罗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梅;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罗向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02号 原告:陆丽梅,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新邛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向东,总经理。

被告:罗向东,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罗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罗向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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