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02号 原告:陆丽梅,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新邛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向东,总经理。
被告:罗向东,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罗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顶卓家居有限公司、罗向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