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8839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钱江浙商创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勤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会信用代码91410802MA44A4CQ2C。
法定代表人:郑勤雷。
被告:郑勤雷,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全福,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勤磊物资有限公司、郑勤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