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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宁县富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391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宁县富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新宁县富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391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新宁县富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刘家井社区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罗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富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

2020年11月23日,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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