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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78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店;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白沙;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店;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兴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78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长凯路**成品仓库综合楼**及生产厂房****用代码91450100672462267M(1-1)。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芬,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鸿源,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店,住所地广西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码91451422581961378D。

负责人:郑艳。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1,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1支**547034612。

2 负责人:李允发。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白沙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白,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白沙街**代码91451423584325975M。

负责人:郑艳。

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兴仁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兴仁,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兴仁街**5NK1L7X6。

负责人:郑艳。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店、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店、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白沙店、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兴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本院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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