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戴海燕服装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D55迪市场)。
经营者:戴海燕,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洪街**/div>法定代表人:戴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戴海燕服装经营部、南京时尚莱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