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09号原告:毛克平,男,1975年1月25日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山区湘味食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二陈村朱洼。
经营者:李爱华。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拥盛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发综合市场中排**商铺。
经营者:潘东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克平与被告铜山区湘味食品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拥盛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克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毛克平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克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