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民初25号 原告: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夏市穆哈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市穆哈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该纠纷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计4955元,由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