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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祁东县恒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429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祁东县恒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祁东县恒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29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街道航海中路**院**楼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祁东县恒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灵官镇灵官村大胜组div>法定代表人:刘谷秀。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恒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

2020年11月23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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