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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吴俊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吴俊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吴俊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8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炳,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吴俊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25元。

审 判 长 林淑娟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陈炫廷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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