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658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新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2Q。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地平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4***********854D。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地平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