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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卓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66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卓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卓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66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卓鸿,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卓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晋审判员  程婧审判员  何鑫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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