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5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将乐县梓宸建材商行,住所地:将系县古镛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8MA333AWP7R。
经营者:黄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鹏,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梓宸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