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5执异894号申请执行人:平衡身体公司(BALANCEDBODY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
法定代表人:肯·恩德尔曼(KENENDELMAN),该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施节杰。
第三人:PitkPelotasS.L.U.,住所地西班牙纳瓦拉省贝里埃因市南莫雷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MiguelRuizEsquiroz。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执26122号申请执行人平衡身体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PitkPelotasS.L.U.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平衡身体公司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被执行人是一人公司,第三人PitkPelotasS.L.U.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审查过程中,未能通知到第三人PitkPelotasS.L.U.,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关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PitkPelotasS.L.U.财产混同的证据材料。
查明,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执26122号申请执行人平衡身体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股东为第三人PitkPelotasS.L.U.。
以上事实由(2019)沪0115执2612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信息及审查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查过程中,未能通知到第三人PitkPelotasS.L.U.,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关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PitkPelotasS.L.U.财产混同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与第三人PitkPelotasS.L.U.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衡身体公司(BALANCEDBODYINC)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盛爱琴审判员 常新宜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娟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