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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晓阳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1562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晓阳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王晓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1562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阳,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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