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51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姚东自选店,经营场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姚安东村西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3MA6TJBAF4P。
经营者:胡列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元凯,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系胡列芳。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姚东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