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47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沙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正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丽华置业有限公司金陵国际家居广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负责人:吴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若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丽华置业有限公司金陵国际家居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