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1325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平望镇鸿翼酒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望镇通运西路北侧书香苑**楼105铺。
法定代表人:沈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平望镇鸿翼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96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