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2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0。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某某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
经营者:苗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某某电子商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