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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吉尔达鞋类营销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鲍来平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534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吉尔达鞋类营销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鲍来平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州吉尔达鞋类营销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鲍来平皮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534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吉尔达鞋类营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鞋都****地块二路)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内一号楼二楼东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7972430X0。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鲍来平皮鞋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A6889D。

经营者:鲍来平,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吉尔达鞋类营销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鲍来平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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