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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金色电子展销部、陈少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555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金色电子展销部、陈少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金色电子展销部;陈少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555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金色电子展销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李晖,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柄吉,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忠,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地址广,地址广东省普宁市iv>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金色电子展销部、陈少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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