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3258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沃德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韦玉龙。
被告:韦玉龙,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公民身份号码:340。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沃德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韦玉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