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29号 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宝西路**天富来国际工业城****101。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薛劲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平、薛劲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建平、薛劲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