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8943号
案件名称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943号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

法定代表人林顺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晓颖,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玲玲,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div>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涵大茶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