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353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傅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军杰,总经理。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傅罗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