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88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久信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519。
法定代表人:袁明均。
被告:太原市蒙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9。
法定代表人:李滨。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久信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蒙特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