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50号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刘强汽车配件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汽车配件城南区8栋8号。
经营者刘强。
被告:刘强,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北京慧智兴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阳县刘强汽车配件经销处、刘强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名称为流体杂质分离装置,专利号为20182130××××.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强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专利权人为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流体杂质分离装置”专利号为20182130××××.9,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