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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棉尔佳床上用品商行、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9421号
案件名称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棉尔佳床上用品商行、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棉尔佳床上用品商行;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和润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9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棉尔佳床上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中栋******。

经营者:徐成区,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柒零,长沙市芙蓉区东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湘和润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街道芙蓉北路**极目楚天家园****门面iv>法定代表人:刘康平。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棉尔佳床上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湘和润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棉尔佳床上用品商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棉尔佳床上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田露书记员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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