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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363号
案件名称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363号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亮,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div>法定代表人:吴浚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华燕,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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