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363号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亮,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div>法定代表人:吴浚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华燕,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水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