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28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子墨宝贝母婴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无为市。
经营者:符王霞,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子墨宝贝母婴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