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3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观山湖益鸿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东路****副楼**负**。
经营者:朱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观山湖益鸿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