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益鸿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234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益鸿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益鸿源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3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观山湖益鸿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东路****副楼**负**。

经营者:朱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观山湖益鸿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