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尧,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金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525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