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78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
被告:深圳奕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固戌一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奕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