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88号原告:东莞市生辉气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莫锡斌,均系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乐清市柳市金麻雀气动元件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
经营者:钱某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被告:泉州市富克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东莞市生辉气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乐清市柳市金麻雀气动元件商行、泉州市富克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旋转式气动工具”。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生辉气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赔偿金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生辉气动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生辉气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生辉气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