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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酒业运营中心有限公司、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607号
案件名称厦门国际酒业运营中心有限公司、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国际酒业运营中心有限公司;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607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国际酒业运营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昕,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国际酒业运营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李金雕)人民陪审员 (宋茂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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