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821号原告:莫百云,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丽,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深圳市紫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大道银丰工业园**501A2。
法定代表人:孙涛。
原告莫百云与被告刘艳丽、被告深圳市紫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638694.6、名称:五灯旋转摄像笔]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百云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百云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