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2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美兰,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美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