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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陕01知民初475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西路电动工业园区。

经营者:贺斌,1987年6月14日出生。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与被告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以下简称“苏艺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时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苏艺电动工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时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水平仪”产品行为并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含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宝时得集团创始于1994年,是一家集电动工具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拥有国际知名电动工具品牌的跨国公司。

该集团拥有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澳大利亚等十多家海外分公司,意大利、澳大利亚两大海外研发子公司,以及苏州、张家港两大制造基地,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电动工具制造商和出口商之一,在国际和国内电动工具市场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截止2017年底,宝时得集团已在全球申请专利超过6000件,位居同行业前列,同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宝时得集团在电动工具领域创造了几十个世界领先的技术,带动了世界电动工具技术的革新,赢得了业界的认可。

宝时得集团的创新产品曾获得“红点奖”、“IDEA金奖”、“杰出工业设计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设计红星奖金奖”等奖项。

宝时得公司隶属于宝时得集团,其于2018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激光水平仪”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83010××××.5,并于2018年7月24日公告,现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宝时得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申请了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审查完成,评价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水平仪样式美观、使用方便,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侵权产品在销售,造成市场混乱,使宝时得公司商誉受损,对其专利产品销量造成严重冲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带有“苏艺”标识的水平仪其外观与宝时得公司专利ZL20183010××××.5构成近似,该侵权产品由被告生产制造,侵犯了宝时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了宝时得公司合法权益。

被告苏艺电动工具厂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4日,宝时得公司取得ZL20183010××××.5号激光水平仪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现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激光水平仪”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在产品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该差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相比均具有显著差异。

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

2014年2月24日,贺斌注册成立苏艺电动工具厂。

2016年6月16日,贺斌申请注册“苏艺”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机械和仪器;

光学器械和仪器;

无线电设备;

加工机;

电动扳手;

风动手工具。

2017年8月7日,贺斌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2019)陕证民自第006301号公证书,记载宝时得公司授权其律师事务所对市场上存在涉嫌侵犯该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取证,对取证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5月21日,受宝时得公司委托,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来到位于西安市××区××南家具建材城西大门一门头标有“BODA博大电动工具五金”的店铺,在店内购买激光水平仪一台,并对激光水平仪进行拍照,并支付商品价款280元。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所购买激光水平仪进行封存。

本案争议焦点为:苏艺电动工具厂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若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中,被诉侵权“激光水平仪”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相同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构成对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宝时得公司提供证据显示,涉案侵权产品商标为“苏艺”,该商标的持有人为苏艺电动工具厂的经营者贺斌,涉案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

苏艺电动工具厂的制造、销售行为,侵害了宝时得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宝时得公司所主张的销毁侵权产品、模具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苏艺电动工具厂仍存有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产品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宝时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苏艺电动工具厂侵权获利或宝时得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行为性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模式及其售价、涉案专利类型及其对产品利润的贡献比例等因素,并考虑宝时得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酌定苏艺电动工具厂向宝时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ZL201830106417.5号“激光水平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3870元,被告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负担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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